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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抑兼並”的宋代,為什麼要限製“兼並之家”?(7)

2022-08-26 17:41:10中國曆史研究院

再來看站在富民立場的相關言論。眾所周知,中唐以後社會流動加劇,土地買賣加速了貧富的轉換,且科舉製度的發展使得社會下層向上流動更加容易,因而地主、商人與官僚三位一體,成為中唐至宋朝兼並勢力的重要特征。宋人對兼並的議論較漢唐明顯增多,無疑是宋代社會流動較漢唐明顯擴大和加快的反映。不僅如此,宋代也出現了為富民兼並辯護的言論,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歐陽修反對抑兼並的言論就是典型。在他看來,財貨流通是一個自然過程,離開商人完全由政府管控,既不現實,也不可能:“為今議者,方欲奪商之利歸於公上而專之,故奪商之謀益深,而為國之利益損。前日有司屢變其法,法每一變,則一歲之間所損數百萬。議者不知利不可專,欲專而反損,但雲變法之未當,變而不已,其損益多。”

影視劇中的歐陽修。來源/電視劇《清平樂》截圖

影視劇中的歐陽修。來源/電視劇《清平樂》截圖

王安石變法時,反對一方多取“貧富相濟”的觀念,如司馬光在反對青苗法時主張:“是以富者常借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雖苦樂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韓琦、蘇轍與司馬光觀點相近,同樣反對抑兼並。韓琦為兼並之家放高利貸的行為進行辯護:“大凡兼並所放息錢,雖取利稍重,緣有逋欠,官中不許受理,往往舊債未償其半,早已續得貸錢,兼並者既有資本,故能使相因歲月,漸而取之。”宋廷南渡以後,王安石變法仍遭否定,如陳亮指責青苗法和均輸法使得富民和商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青苗之政,惟恐富民之不困也;均輸之法,惟恐商賈之不折也。”葉適也說:“當熙寧之大臣,慕周公之理財,為市易之司以奪商賈之贏,分天下以債而取其什二之息……今天下之民,不齊久矣。開闔、斂散、輕重之權不一出於上,而富人大賈分而有之,不知其幾千百年也,而遽奪之,可乎?奪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為國利,可乎?”“貧富相濟”的主張逐漸在士大夫階層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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