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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抑兼並”的宋代,為什麼要限製“兼並之家”?(2)

2022-08-26 17:41:10中國曆史研究院

民戶避役,田土悉歸兼並之家。

兼並之家,囷廩動以萬計,而力耕之民,得食無幾。

上述材料說明兼並之家是指鄉村三等以上主戶及坊郭有物業戶,占田廣大,富有糧儲。文獻中有時“坊郭、遊手、兼並之戶”並稱,說明“兼並之戶”也可專指鄉村上三等主戶。一些文獻直接將鄉村三等以上主戶稱作兼並之家,從一個側麵說明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在宋代非常普遍。不過其轉移方式雖多,但“大致都可以納入‘兼並’一詞的範圍”。

事實上,作為動詞的“兼並”,在宋代具有“正常交易”和“侵奪”“侵占”兩種截然不同的含義。南宋初,征收經總製錢,其征收策劃者說“印契錢出於兼並之家,無傷於下戶”。印契錢是民間典賣田宅所交的一種費用,“官中條令,惟交易(指田產交易——引者注)一事最為詳備,蓋欲以杜爭端也”;當富裕人戶轉移田產時,兼並之家願出高價購買,“以倍直質其田”;民間商人利用價格波動兼並,“至如山原之地,或入稻秔之物;陂澤之鄉,或有縑綈之稅。舍其所有,責其所無,農人供之,其費自倍。有者半賈(價)而賣,亡者倍稱而取,使乘利估販者得操其奇贏,此商人所以兼並農人,農人所以重困也”。這幾種情況的兼並都屬於正常交易範圍。宋代著名經濟思想家李覯在《寄上孫安撫書》中,提及宋朝軍隊士卒月薪豐厚卻貧困的原因,稱其“患在兼並”

卒伍而可兼並者,亦勢之然。大凡從軍,多是單獨,初來營壘,未有妻孥,居則無屋,用則無器。於是兼並者得將養女召為贅婿,今朝有室,明日上綱,在路日多,住家時少。故其一女可當數夫,既以家口為名,即是衣糧入巳(己)。嚐見一家養十二三女,請五十餘分,而所養女日夜紡績,與其家作婢耳,餼廩歸於他族,貧窮切於巳(己)身,不死則逃,非偶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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