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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獲得政策支持(3)

2022-08-09 10:56:16法治日報

開放文物必須本體無安全隱患

一片叫好之餘,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意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有一些問題不容回避。

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尚未取得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低級別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問題依然很突出,亟須出台相關政策性文件予以規範和引導。以廈門鼓浪嶼古建築保護利用為例,引入社會力量開放作為民宿,雖然大體上較為成功,但一些爭議直到現在也沒有完全消除,根本問題就在於社會力量修繕改造文物建築後到底有沒有改變文物建築本來的樣貌。

“動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層保護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築長期無人看管,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麵臨坍塌和消失的危險等問題,尤其是那些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低級別文物建築。”文化和旅遊部法治專家委員會委員、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文化和旅遊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胡斌說。

按照《導則》,開放的文物必須本體無安全隱患,民居古建築和住宅、工商業等功能的近現代建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為小型賓館、客棧、民宿。

“如果本體已經存在安全問題,麵臨坍塌等情況,其實是不適合開放的。而文物建築一旦出現安全問題,那麼在開放為旅遊場所、民宿之前,就必須經過改造,這就會引出有關修繕的問題。”胡斌指出,文物改造是一個非常嚴謹的問題。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須經相應文物部門批準,而且必須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這樣一來,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以及文物部門批準的科學性都將受到考驗。

加強被保護利用文物建築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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