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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獲得政策支持(2)

2022-08-09 10:56:16法治日報

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可以獲得一定時限的管理使用權,管理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在管理使用期間,可以利用文物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農村書屋、鄉土文化館和專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也可以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遊休閑服務場所。

“此舉是想通過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推動大量低級別文物建築‘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該負責人說。

社會力量參與需要量力而行

實際上,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的保護和利用由來已久,並非新生事物。

正值暑期,一些在古文物建築中開辦的民宿非常火爆,可謂“一房難求”,不但需要提前多日預定,價格也十分堅挺,單間基本都在千元以上,數千元一間的民宿也是一房難求,套房價格甚至高達萬元,很多遊客仍鍾情於此,很重要一點就是這類民宿有文化、有韻味。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利用,將其用作開辦茶舍、客棧和民宿,無論是對於文物保護單位還是文物建築自身利用,都大有好處。”文化和旅遊部法治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旅遊法律法規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說,文物建築保護需要大量資金,僅僅靠政府投入,尤其在很多經濟並不寬裕的中西部區域,是非常不現實的。

“很多文物建築如果長時間不加以利用,就會逐漸荒廢,這無疑也是對文物的一種破壞。被利用起來後,有專人打理維護,能夠讓這些文物保存得更久。”王天星說,社會資本利用文物保護單位經營還可以獲得一定的效益,給當地帶來稅收,並提供一些就業崗位。此舉可說多方受益,因此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但王天星同時認為,作為一種商業投資行為,在文物建築中開辦民宿、茶館等的經營行為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建議社會力量準確、認真地進行市場調研,對市場容量、預期效益等進行科學評估,不能僅僅憑熱情、憑情懷進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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