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中華看點

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獲得政策支持(4)

2022-08-09 10:56:16法治日報

文物部門如何加強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管,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意見》明確要求,加強事前監督。除發布可供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利用的文物建築名錄外,《意見》還要求文物部門監督文物建築所有人或使用人與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議。開展事中檢查評估。文物部門應定期對項目開展檢查評估,對發生的違法違規、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危害破壞文物安全等行為的,要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終止協議。建立實施負麵清單管理製度。《意見》強調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開設私人會所、高檔娛樂場所,不得對文物建築本體造成破壞,不得將文物建築轉讓或者抵押、質押等。

對於這些監管措施,胡斌認為,關鍵還在於如何落實。首先,應將政策和製度法製化。將《導則》上升為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明確開放的條件以及目前已經有的名錄管理、負麵清單管理等監管方式。其次,要細化標準,通過標準化的手段對社會力量參與給予一定的指引。最後,還要創新監管手段,比如數字賦能,依靠智能技術開展監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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