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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2)

2024-12-25 10:17:59央視新聞客戶端

同時,本次發布的宋某敲詐勒索案、羅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對刪帖型敲詐勒索案件辦理中如何把握正常新聞輿論監督與假借負麵新聞報道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作出指引。宋某為微信公眾號“某某學術車”創始人、管理員。“某某學術車”係醫藥行業圈內知名公號,主要發表藥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某某學術車”上發布江蘇、河北等五家醫藥企業的不實或負麵信息,在主動聯係被害單位稱可以刪帖或者被害單位主動聯係要求刪帖時,要求企業簽訂“公關服務協議”並支付服務費用,否則拒不刪帖,迫使被害企業以“公關費用”等名義支付錢款,並承諾刪除負麵信息、在合作期限內不再發布負麵信息等從而降低對企業的負麵影響。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業索取人民幣共計153萬元。其中,多家被害企業都為上市公司,也是各地大型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大型製藥支柱型企業集團。

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時,全麵審查在案證據,對案件的行為性質進行了認定。通過調查宋某的從業時間和工作經曆,發現其曾長期從事醫藥行業,具備核實信息真實性的能力,卻未核實從網絡獲取的企業負麵信息的真假。通過調取聊天記錄,發現其明知平台發布的“藥企黑幕”信息的虛假性,卻主動發布不實、虛假信息迫使企業支付財物以實現非法牟利。最終檢察機關以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向海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2月,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並責令退還被害企業損失共計一百五十萬餘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4月16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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