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案怎麼追償?高空拋物如何定責?解釋來了(4)
2024-09-26 10:41:45央視新聞客戶端
禁養的烈性犬傷人由誰擔責?
近年來,烈性犬傷人事件時有發生,為了規範養犬行為,確保公眾安全,司法解釋明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禁止飼養藏獒。飼養人違反該規定,飼養了一隻藏獒。當藏獒咬傷他人時,不論飼養人采取了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為,飼養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造成損害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找不到拋物人如何定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對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問題進一步細化,明確了高空拋墜物致害責任主體及責任劃分。
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生活中有些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終沒有找到真正的侵權人,那這種情況下應該誰來承擔責任呢?
司法解釋明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
明確找不到具體拋物人時物業和可能侵權人的責任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