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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案怎麼追償?高空拋物如何定責?解釋來了(5)

2024-09-26 10:41:45央視新聞客戶端

實踐中,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後,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也不少見,這時為了保證受害人得到救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二者之間如何劃分責任、誰先承擔責任呢?此前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此次司法解釋也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規定: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餘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據介紹:前提是已經在窮盡各種調查手段,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才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來承擔補償責任,這是一個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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