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辦發文: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占補平衡(5)
2024-09-25 00:44:50央視新聞
(十二)完善占補平衡落實機製。建立占補平衡責任落實機製,國家管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總量,確保不突破全國耕地保護目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強對省域內耕地占用補充工作的統籌,確保年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市縣抓好落實,從嚴管控耕地占用,補足補優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補充耕地指標統一納入省級管理平台,規範調劑程序,合理確定調劑補償標準,嚴格管控調劑規模,指標調劑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堅決防範和糾正單純追求補充耕地指標、不顧自然條件強行補充的行為。生態脆弱、承擔生態保護重點任務地區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由國家統籌跨省域集中開墾,定向支持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十三)加強對補充耕地主體補償激勵。各類非農建設、造林種樹、種果種茶等占用耕地的,必須落實補充耕地責任,沒有條件自行補充的,非農建設要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實際,分類分主體製定耕地開墾費等費用標準並及時調整,統籌安排資金用於耕地保護與質量建設。各地可對未占用耕地但已實施墾造或恢複耕地的主體給予適當補償。
(十四)健全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製度。農業農村部要會同自然資源部出台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辦法,完善驗收標準,強化剛性約束。墾造和恢複的耕地要符合高標準農田建設要求,達到適宜耕作、旱澇保收、高產穩產標準且集中連片、可長期穩定利用,質量不達標的不得用於占用耕地的補充。完善補充耕地後續管護、再評價機製,把補充耕地後續培肥管護資金納入占用耕地成本。補充耕地主體要落實後續培肥管護責任,持續熟化土壤、培肥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