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競業限製不得濫用 非涉密人員簽約不生效
2025-08-01 10:53:36央視新聞客戶端
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競業限製協議是市場中常見的保護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的合同。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到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但有些公司不管勞動者是否接觸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無差別地簽訂競業限製協議,約定高額違約金,嚴重限製了勞動者的擇業權。司法解釋針對這一問題作出明確規範,為競業限製劃出合法邊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介紹,競業限製是指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掌握了單位的商業秘密,就不能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之後從事與單位的商業秘密有關的具有競爭關係的這種活動;如果從事了,那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競業製度這樣限製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防止惡性競爭,保護企業的競爭優勢。
為了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和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與競業限製人員約定的在職競業限製條款合法有效,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時,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勞動者是一個公司的銷售經理,掌握著公司的客戶資源。把客戶資源賣給了另外一個有競爭關係的供貨商,導致供貨商向公司客戶出賣商品,這就相當於損害了本公司的利益,也就違反了競業限製,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同時,為遏製競業限製協議“濫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動,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競業限製條款不生效或無效的情形。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未知悉、接觸保密事項,競業限製條款不生效。這意味著,不屬於競業限製範圍的勞動者,即使訂立競業限製協議,此約定對勞動者也沒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