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繳社保約定"無效 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2025-08-01 10:49:50央視新聞客戶端
“不繳社保約定”無效 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最高法發布→
近兩年來,社會保險、競業限製、福利待遇等類型案件量呈上升趨勢。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用人單位規避社保繳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
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豔介紹,比如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比如有的勞動者為了多拿工資,要求用人單位把社會保險費以補助的方式發放給個人,兩種情況都存在。本次司法解釋就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勞動者單方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都是無效的。
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張豔介紹,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則是:
勞動者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在行政機關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之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把社會保險費以補助的方式,支付給了勞動者,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最高法表示,確立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責任的規則,可以倒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利於維護社會保險統籌製度,切實保護公民社會保障權等基本權利,有效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