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競業限製不得濫用 非涉密人員簽約不生效(2)
2025-08-01 10:53:36央視新聞客戶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製條款,但是勞動者比如說是一個保安,完全不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此時即使簽訂了競業限製條款,這個競業限製條款也是不生效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勞動者屬於競業限製人員範圍的情況下,競業限製條款約定的競業限製範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雖然是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製條款,但是勞動者隻掌握公司的少部分商業秘密。例如一個藥品公司的勞動者隻掌握兩款藥的商業秘密,後來去了另一家藥品公司,但是這個藥品公司所生產的藥物與原先那兩款藥物沒有任何關係,不具有競爭性,此時也不能認定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製義務。我們這次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競業限製條款的濫用,促進人才有序流動。
(總台央視記者張賽 王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