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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繳社保約定"無效 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3)

2025-08-01 10:49:50央視新聞客戶端

張玉賢介紹:

保安公司主張,入職當日就提出要給朱某繳納社會保險,是朱某自己為了每月多領錢,主動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

而朱某則主張,聲明是保安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條款,要求他簽署的,他認為公司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侵犯了他的法定權利,是無效條款,所以他提出解除合同,公司應當向他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雙方對聲明簽署過程各執一詞,但這份聲明的內容已違反我國法律關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

張玉賢介紹,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這是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具有強製性。本案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保障的權利,也損害了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製度,所以這份約定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法院最終認定,因保安公司沒有依法為朱某繳納社保,朱某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補償情形,判決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企業逃社保難逃責

員工棄社保失保障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終將難逃補繳和補償責任,而勞動者若為眼前的補助放棄社保,也將丟掉醫療、養老等長遠保障。

法官提示,一些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來換取眼前的補助,短期來看,勞動者每月的收入是增加了,但存在很大的風險,也損害勞動者自身的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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