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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將對原產於日本的間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2025-03-22 09:04:21央視新聞客戶端

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2013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13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日本公司稅率為40.5%,美國公司稅率為30.1%。2019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1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24年3月22日,應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由於美國已停止生產間苯二酚,申請人未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提起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申請,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間苯二酚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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