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聯合發布新的取保候審規定(4)
2022-09-21 09:41:17新京報
一是進一步明確應當取保候審的對象。《規定》強調,對於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二是明確可以在被取保候審人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流動增多,外來人口犯罪現象,《規定》明確,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
三是明確“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標準。針對實踐中不規範適用、不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問題,《規定》明確分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執行,便於實踐掌握。
四是簡化被取保候審人申請離開居住地的審批程序。《規定》明確對於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有利於在對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有效監管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響。
五是規定了保證金退還的便利途徑。實踐中時有出現取保候審解除後,被取保候審人由於種種原因不便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現象。為更加方便退還被取保候審人保證金,《規定》提出經本人出具書麵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書麵通知銀行轉賬退還保證金,以充分保障當事人財產權利。
問題三:關於健全取保候審執行與監管製度,《規定》相較於1999年《規定》,作出了哪些優化?
答:為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管理,防止脫管、漏管問題發生,《規定》主要提出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確被取保候審人的活動範圍。結合實際監管的需要,《規定》分別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中“特定的場所”、“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活動”的範圍進行細化,有利於執行機關掌握和操作,也有利於被取保候審人明確知悉自己的活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