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聯合發布新的取保候審規定(5)
2022-09-21 09:41:17新京報
二是明確異地執行取保候審時被取保候審人的報到義務。《規定》要求,對於異地執行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在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到,同時還規定了被取保候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的後果及處置措施,以確保被取保候審人按時報到並依法接受監管。
三是細化對被取保候審人的違規懲處措施。《規定》第五章對違反取保候審相關規定的懲戒進行了規定,對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治安管理處罰、逮捕等措施的條件、程序予以進一步明確,保障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得到貫徹執行。
問題四:《規定》為何專門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問題作出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1999年《規定》沒有對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規定,導致相關工作銜接受到影響。針對這一問題,為進一步暢通文書送交、執行交付程序,《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材料一並送交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依照相關規定交付執行。同時,為提高司法效率,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采用電子方式向公安機關送交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此外,考慮到一些人民法院沒有對應同級公安機關的問題,《規定》進一步明確,所在地沒有同級公安機關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有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並建立相關工作銜接機製。
問題五:下一步,將采取哪些措施確保《規定》得到準確貫徹執行?
答:《規定》是對《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相關規定的具體化,因其廣泛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和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是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的重要規範性文件。為切實貫徹執行好《規定》,下一步,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