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黃金稅收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公告(4)
九、本公告實施前會員單位從交易所購入並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標準黃金,在本公告實施後,將標準黃金直接銷售或者加工後銷售的,應視同銷售投資性用途的標準黃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向購買方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員單位需要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交易所由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改為免征增值稅,應向會員單位全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重新全額開具普通發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稅款無需退還;會員單位應將已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並按照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6%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費、手續費、倉儲費等費用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黃金並申請實物交割出庫的,應向交易所如實申報購入標準黃金的用途,並如實記錄購入標準黃金的實際用途、耗用數量等信息。
十一、會員單位未在用途改變前向交易所報告用途改變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首次發現的,自發現次月起3個月內,該會員單位通過交易所購入標準黃金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交易所由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改為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暫停向該會員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再次及後續又發現的,自發現次月起6個月內,該會員單位通過交易所購入標準黃金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交易所由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改為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暫停向該會員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
會員單位或客戶發生利用黃金稅收政策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自處罰決定書作出的次月起,通過交易所購入標準黃金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交易所由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改為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
十二、通過交易所交易黃金的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製定。
十三、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適用時間以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時間為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第二、四、五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自2025年11月1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