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被判死緩(2)
2025-07-15 07:59:35央視新聞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駱玉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內幕交易罪。駱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內幕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鑒於駱玉林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駱玉林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台央視記者奚丹霓馬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