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釘器非法改製火藥槍 6起犯罪案件被曝光(4)
2025-10-15 11:10:37央視新聞客戶端
案例四
陳某明非法持有槍支、非法製造槍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對非法持有槍支、非法製造槍支並利用該槍支實施其他犯罪的,依法數罪並罰,從嚴懲處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陳某明為驅鳥從羊某生(已死亡)處購得1支射釘器改製的火藥槍並非法持有至本案案發。2018年,陳某明自行購買射釘器、無縫鋼管、空包彈和鋼珠等物品,在其位於四川省北川縣家中,比照該槍支,通過角磨機打磨、電焊機焊接等方式改製成第二支火藥槍並非法持有至本案案發。2023年1月8日18時許,陳某明攜帶其中一支改製槍支與被告人張某洪到四川省鬆潘縣某某鄉某某村,采用一人持燈照明一人持槍射擊的方式,相互配合非法狩獵“野雞”12隻。上述2支槍支均被查獲。
經鑒定,12隻“野雞”係紅腹角雉,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合計6萬元。陳某明在公安機關發現鬆潘縣某某鄉某某村有人持有槍支進行摸排期間,主動向所在村委會有關人員交代槍支係自己所有,並在公安機關詢問過程中,主動交代其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鬆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明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製造槍支,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製造槍支罪;以食用為目的,持槍射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陳某明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
據此,於2023年6月7日作出判決,對被告人陳某明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非法製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