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聯合發文 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2)
2025-06-27 10:39:59央視新聞客戶端
三是明確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麵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書麵說明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複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意見》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及時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四是明確自訴案件的受理。《意見》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後三十日內不予書麵答複、決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後三十日內不予書麵答複,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總台央視記者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