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5)
2025-06-12 10:44:35央視新聞客戶端
審理法院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某軟件運營公司未經彭某某授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視頻,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最終判決:某軟件運營公司向彭某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3千元。
案例4:利用網絡賬號“掛人”並號召粉絲投訴和網暴構成名譽權侵權
涉案賬號係某知名相聲演員的粉絲超話賬號(即粉絲基於對該演員的關注聚集在該賬號中,形成特定的討論組),由孟某手機綁定、高某身份信息實名注冊,孟某、高某對該賬號共同管理使用。陳某觀看前述相聲演員的演出後通過自己的社交賬號發布觀後感,因意見不合與該相聲演員的粉絲在網絡社交平台發生爭執。涉案賬號發布多條信息,將陳某的社交賬號等個人信息置頂公示(俗稱“掛人”),列出陳某的多條與粉絲爭執的消息網址鏈接,並置頂公開投訴模板,號召該相聲演員的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的社交賬號。陳某的社交賬號還收到眾多粉絲的私聊辱罵。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孟某、高某刪除相關信息、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陳某僅是針對某相聲演員的演出發表觀後感,後與個別粉絲發生言語爭執。涉案賬號借維護相聲演員聲譽為由,號召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社交賬號,持續對其網暴,嚴重侵犯陳某的名譽權。孟某、高某作為賬戶的共同使用人,應當對涉案賬號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孟某、高某刪除涉案相關信息、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陳某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