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4)
2025-06-12 10:44:35央視新聞客戶端
審理法院認為,殷某某聲音權益及於涉案AI聲音。自然人聲音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穩定性,能夠給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產生與該自然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利用AI合成的聲音,如果能使一般社會公眾或者相關領域的公眾根據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關聯到該自然人,可認定為具有可識別性。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經殷某某許可AI化處理其聲音,構成對殷某某聲音權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於殷某某的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請求,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乙公司、丙公司相關產品已下架,故停止侵權請求已經實現;因乙公司、丙公司實施了侵害聲音權益的行為,殷某某主張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與乙公司、丙公司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影響範圍相當,依法應予支持。對於殷某某的賠償請求,甲公司、乙公司未獲得合法授權,AI化利用殷某某聲音,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丙公司對乙公司軟件產品未獲授權一事並不知情,且其通過合理價格購買相關產品,對相關產品存在合法授權有合理信賴,不存在主觀過錯,無需承擔賠償損失責任。人民法院綜合考量侵權情節、同類市場產品價值、產品播放量等因素,對殷某某損失數額酌定為25萬元。最終判決: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賠禮道歉,甲公司、乙公司連帶賠償損失25萬元。
案例3: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戶“換臉”應承擔肖像權侵權責任
某軟件運營公司開發運營一款軟件,用於供付費會員使用他人的照片進行麵部替換(俗稱“換臉”),進而生成麵部為該他人的作品。該公司未經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軟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會員“換臉”並牟利。彭某某認為其肖像權受到侵害。彭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軟件運營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共計5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