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3)
2025-06-12 10:44:35央視新聞客戶端
審理法院認為,懸賞征集違法犯罪線索是公安等公權力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主體向社會發布的,收集該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犯罪信息的一種方式,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某發展公司未被作為涉嫌違法犯罪處理,鄭某某在社交賬號上發布懸賞廣告征集該公司的違法犯罪線索,易使他人誤認為該公司涉嫌違法犯罪,從而導致該公司社會評價相應降低。鄭某某的行為已侵害該公司名譽權。某發展公司請求鄭某某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最終判決:鄭某某將其在網絡社交平台賬號上發布的懸賞廣告等侵權內容予以刪除,在網絡社交平台賬號上刊登聲明向某發展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共計7千餘元。
案例2:未經許可AI化使用他人聲音應承擔人格權侵權責任
殷某某曾為甲公司錄製錄音製品。甲公司將該錄音製品的音頻提供給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該音頻為素材進行AI化處理後形成軟件產品,該產品使任意文字內容都可以以殷某某的聲音展現出來。乙公司將該產品對外出售。丙公司購買該軟件產品後,又包裝成自有軟件產品提供給用戶使用。後來,殷某某發現一些短視頻平台用戶發布的視頻中使用的是基於自己聲音製作的配音。經查,上述視頻中的配音來源於丙公司的軟件產品。殷某某並未授權上述任何公司將自己的聲音或音頻AI化。殷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以上三個公司連帶賠償損失共計6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