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華看點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3)

2024-12-22 10:30:03央視新聞客戶端

張禕慧:這種和解解決勞動爭議,對於勞動者而言,方式更加靈活便捷,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實際情況,與用人單位協商定製靈活具體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方案。對於用人單位而言,避免衝突進一步加劇,企業也可以借此契機了解員工的需求,優化管理製度,提升管理效率。所以說和解確實有助於從根源上消解矛盾。

劇情回顧

秦燦:我覺得很慚愧,我看著我的客戶經曆不公,卻無法給他提供更實際的幫助,作為他們的律師,我隻感到無能為力。

看劇有疑

劇中,律師秦燦為委托人老宋的勞動爭議糾紛做了充分的準備,但最後老宋還是出於現實需求選擇了與公司和解,秦燦向律師事務所提出辭職,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要怎樣操作?

法官釋法

生活中,勞動者轉行、“跳槽”是很尋常的事情。林鑫說,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林鑫:勞動者擇業自主,有權在就業市場自由流動,從而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一般而言,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設置期限的目的是保障用人單位招用新人和調整崗位,避免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在試用期內勞資雙方雙向考察,因此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就可以辭職。

林鑫提示,在特殊情形下,勞動者的辭職會受到一些限製。

林鑫:例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在服務期內辭職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同時,即使離開原工作崗位,勞動者應繼續保守合同約定的商業秘密和其他相關保密事項。如果存在競業限製條款,勞動者離職後也應繼續遵守。

上一頁3/4下一頁

相關閱讀

熱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