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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8)

2024-09-05 15:24:19央視新聞客戶端

【裁判結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修訂協議》明確援引了《供應協議》,且約定《修訂協議》對《供應協議》作出的變更內容係《供應協議》的一部分,表明某炭業公司具有按照《供應協議》中仲裁條款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根據香港《仲裁條例》第19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中提及載有仲裁條款的任何文件的,隻要此種提及可使該仲裁條款成為該合同的一部分,即構成書麵形式的仲裁協議”;第19條第2款規定,“在不影響第(1)款原則下,仲裁協議如符合以下規定,即屬以書麵訂立:(a)該協議是載於文件之內的,不論該文件是否由該協議的各方簽署”。可見,香港《仲裁條例》允許通過援引包含仲裁條款的其他文件作為仲裁協議的書麵形式,而不要求當事人必須在被援引的文件上簽字,故某炭業公司與W公司之間就爭議事項達成了有效仲裁協議。據此,該院裁定認可和執行案涉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

本案核心問題為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依據《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該項仲裁協議依約定的準據法無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種法律為準時,依仲裁裁決地的法律是無效的”規定,本案首先準確認定仲裁協議準據法為香港法,其次查明和適用香港《仲裁條例》第19條第1款、第2款關於仲裁協議“書麵形式”的規定,最後結合具體案情就案涉仲裁協議是否符合“書麵形式”構成要件進行了詳細分析。本案中,W公司與某炭業公司雖未簽署仲裁條款,但其簽署的《修訂協議》明確未修訂條款按《供應協議》規定解決,W公司與某炭業公司通過援引包含了仲裁條款的《供應協議》,使該仲裁條款成為《修訂協議》的一部分,符合香港《仲裁條例》中“書麵形式”的要件,故該仲裁條款有效。本案為人民法院如何在認可和執行階段依據香港法律審查仲裁條款的效力要件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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