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釘器非法改製火藥槍 6起犯罪案件被曝光(2)
(二)裁判結果
雲南省大姚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祥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製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槍支罪。吳某祥在公安機關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係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吳某祥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於2022年2月16日作出判決,以非法製造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吳某祥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何某等非法買賣、郵寄槍支案
——非法買賣、郵寄具有免頂隔空擊發功能的改製射釘器主體及配件的,構成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劉某容經營某五金配件店鋪,二人明知“某某X7射釘槍”係經過改製,加裝免頂鐵片後可以實現免頂隔空擊發,具有危險性,為牟取經濟利益,仍從上遊生產廠商劉某(另案處理)處購進,並通過代理商董某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網絡平台進行銷售。購買人員從代理商處下單後,何某、劉某容負責郵寄。現查明,二人共計非法買賣、郵寄附帶免頂鐵片的“某某X7射釘槍”36支,獲利16324元。上述36支“某某X7射釘槍”(34支已加裝免頂鐵片等配件)均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均以火藥為動力,比動能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對人體具有致傷力,屬於槍支。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劉某容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買賣、郵寄槍支36支,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何某、劉某容係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係主犯。劉某容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從寬處罰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於2021年5月14日作出判決,對被告人何某、劉某容以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後,何某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1月17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