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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正公開征求意見(3)

2025-10-10 09:25:28央視新聞客戶端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汙染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這些都屬於風險等級最高的一級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正公開征求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司監管一處處長陳恩成:責令實施一級、二級、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每日、每5個工作日、每10個工作日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一級召回、二級召回、三級召回原則上應當分別於公告發布10個工作日、20個工作日、30個工作日內完成。

明確法律責任

加大處罰力度

根據征求意見稿,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加大了對責令召回或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經營的處罰力度。

根據征求意見稿,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召回管理辦法規定,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經營的,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在公告明確的召回時限結束後,消費者提出退回、損害賠償等訴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正公開征求意見

同時征求意見稿也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召回和處置召回食品,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免於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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