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正公開征求意見
如何解決食品召回工作的堵點、難點?這則辦法正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今天(10日)了解到,根據國務院食安辦工作部署,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修訂了《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中,修訂後管理辦法有哪些新的變化?如何解決食品召回工作的堵點、難點?
新版《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召回範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或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明確的安全指標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以及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情形的食品,應當實施召回。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司監管一處處長陳恩成: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經營及相關方主體責任,細化明確了對生產委托方和受托方、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等在召回工作中承擔的責任。
管理辦法對於線上的食品銷售也進行了明確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或知悉網絡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於召回範圍的,應當依法停止該食品網絡交易服務,同時應當督促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網絡交易主頁麵顯著位置公示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
首次將食品進口商
跨境電商納入召回範圍
如今越來越多的進口食品進入我國,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新版《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首次將食品進口商、跨境電商等相關主體納入食品召回管理範圍,以單獨條款形式規定了召回義務和責任。
征求意見稿明確,食品進口商或國內代理商、經銷商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進口、經營,按照本辦法規定召回和處置進口食品,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海關報告。
對於跨境電商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食品召回管理製度,發現相關食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或獲悉其在境內經營的食品在境外發生召回時,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銷售食品並妥善處置。境外跨境電商企業應當委托一家境內企業,協助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召回工作。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應當及時向海關等監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