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反製!對美加征84%關稅,開始執行!
2025-04-10 13:58:20央視新聞客戶端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4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調整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措施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5號)——
自4月10日12時01分起,對原產於美國的所有進口商品,在現行適用關稅稅率基礎上加征84%關稅;
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貨物已從啟運地啟運,並於4月10日12時01分至5月13日24時進口的(以下稱“在途貨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
對美加征的84%關稅怎麼征?
海關總署發布執行細則
一、對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申報進口原產於美國的所有貨物,在現行征稅方式、適用關稅稅率(現行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或暫定稅率與已實施的加征關稅稅率之和)基礎上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
二、對“在途貨物”,進口企業可申請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進口企業應自行核實原產於美國進口貨物的運輸情況,確認裝載有關貨物的運輸工具已於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從啟運地啟運,且相關貨物於2025年5月13日24時前申報進口。
申請不加征本次加征關稅的“在途貨物”,應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後申報進口;對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等出區內銷和區外加工貿易內銷等貿易方式下進口貨物,申請不加征本次加征關稅的,應在2025年5月13日24時前申報內銷進口。
三、對“在途貨物”申請不加征本次加征關稅的進口企業,其相關進口貨物應當按如下要求申報:
(一)進口貨物報關單“啟運日期”欄目應填報入境貨物離開境外第一個裝運口岸的日期,填報的啟運日期應在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同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加征關稅在途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