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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消費"充值容易退錢難"?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4)

2025-03-14 11:32:38央視新聞客戶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謝勇:比如說遷店,消費者我就在樓下辦了一張健身卡,我隨時可以去,結果經營者把店遷到了20公裏之外,消費者要再獲得健身服務,不管是交通成本還是時間成本都顯著增加,這樣是不便於消費者享受服務的,這種情況下他是可以要求退卡退錢。比如說轉店,我就是認準張老板的手藝好,他開的店子賣的食品好,我去跟他辦卡了,結果張老板走了,把店子轉給了李老板,但是李老板我不喜歡他的口味,或者我認為他的食品品質不如張老板,這種情況之下沒經過我同意轉移了合同義務,我也可以要求退款。再比如經營者開了一個健身店,那麼這個健身店最大接納的客人也就是100人,每天100人,結果他發了500張卡,導致消費者預約也預約不上,去了之後也沒法正常去使用健身器材,就是非因消費者原因無法正常獲得服務,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依法請求退卡。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身體健康原因可作為消費者退款理由。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與經營者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謝勇:比如說有的消費者充值之後,那麼由於得了癌症做了化療,他不需要理發卡了,比如說辦卡之後,由於受傷傷殘不需要健身卡的,那麼他是可以要求退卡的。我們要強調一點,就是因為身體原因健康原因退卡,一定是重大變化,那麼由於這種重大變化導致消費者不再需要服務了,才能夠退卡,不是說我感冒了或者其他小的一個健康原因,我也要求退卡。

明確預付式消費

可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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