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充值容易退錢難"?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5)
2025-03-14 11:32:38央視新聞客戶端
預付式消費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部分商家存在過度勸誘,甚至欺詐營銷等行為。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旨在規製商家的不良行為,引導商家通過提升服務質量和誠信經營來吸引消費者。
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
同時為防止消費者濫用無理由退款權利,司法解釋規定: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條件是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獲得過相同商品或服務”。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謝勇:如果我去美容店辦的美容卡美容套餐,是我以前從來沒有享受過的服務,那麼我在辦卡7日是可以要求無理由退款的。但是如果我是再去辦的美容套餐,我之前一直享受過的美容套餐,那麼他是充分了解套餐服務內容,這種情況下辦卡後就不能再無理由退款。
在退款金額和利息的計算上,司法解釋區分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謝勇:比如說如果是因消費者原因退款,那麼在計算已兌付的商品和服務的時候是按原價計算的,那麼原價的話價格就高,退的錢就少,利息是按存款利率來計,利息也少,如果是因經營者原因退款,那麼是要按照優惠價來計算已兌付商品的價款的,這樣退的錢就多,同時利率按照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也高,也就是因誰的原因退款,在計算本息的時候就對誰不利,就引導市場主體都來遵守合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誰都不能通過惡意違約行為來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