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發布 財政部詳解(4)
2025-01-03 11:20:49央視新聞客戶端
三是增加風險準備金等有關核算規定。監管要求部分民非組織可以建立風險準備金製度等,例如《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可以建立風險準備金製度,《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學前教育、學曆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專項資金或基金。為此增加了相關規定,即民非組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提取風險準備金、專項資金或基金等,應當按照實際提取額,從非限定性淨資產轉入限定性淨資產。
四是增加部分會計科目。為了滿足實務核算和監管需要,主要增加以下科目:增加“其他長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除股權和債權以外的其他長期投資;增加“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實務中攤銷期在1年以上的待攤費用;增加“以前年度淨資產調整”科目核算本年度發現的前期差錯更正;增加“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民非組織業務活動發生的各項稅金及附加;增加“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民非組織應當繳納的所得稅費用等。
五是增加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加強關聯方披露,要求民非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同時要求披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情況的說明。細化長期股權投資的披露要求,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披露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及變動情況、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等。增加披露擔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況,包括參與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設立、變更、終止、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和財產狀況等。
2.修訂部分會計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