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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獨”頑固分子,最高死刑!可適用缺席審判!

2024-06-22 07:50:00央視新聞

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依法嚴懲“台獨”分裂犯罪

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針對分裂行徑,明確犯罪認定標準

對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明確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規定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認定標準詳見“閱讀原文”)

■量刑標準公布,最高可判死刑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明確從重情節,重申追訴期限

明確規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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