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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獨”頑固分子,最高死刑!可適用缺席審判!(2)

2024-06-22 07:50:00央視新聞

■堅持寬嚴相濟,體現罰當其罪

堅持依法懲治,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專門規定“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采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訴訟權利

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

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台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等

有哪些具體情形?

《意見》明確了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介紹,關於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4項具體情形和一個兜底項,這4項具體情形包括:

一是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製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這也是分裂國家犯罪的典型行為方式。

二是通過製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通過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這主要是針對“台獨”頑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獨”作出的規定。

三是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係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這一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台獨”頑固分子拓展所謂國際空間,“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分裂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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