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區分失信、失能被執行人 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2)
為強化區分“失信”與“失能”相關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選取並發布九個嚴格區分失信、失能被執行人強化信用修複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點:
01
嚴格區分“失信”與“失能”
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在審查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時,通過分析案件具體情況,核實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綜合判斷被執行人是否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失信情形。對於未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充分考量其是否具有失能的情形,杜絕不區分實際情況的機械執法和簡單粗放執法,避免將“失能”但無“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在蔣某忠等與黎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案中,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由於生活陷入困境,屬於客觀上無履行能力的“失能”情形,通過執行和解、司法救助的方式,最終實現案結事了,兼顧了執行的“力度”與“溫度”。
02
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能”人員紓困解綁
對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存在困難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積極適用失信懲戒寬限期製度,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予被執行人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主體合法權益的影響,被執行人最終由拒不履行轉變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並積極履行。
在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某汽車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龍岩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於某與長春某物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北京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某施工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慮被執行主體麵臨的實際困難,采用“活封活扣”、給予失信懲戒寬限期等措施,既讓陷入資金流動性危機的被執行人得以繼續生產經營,又最大程度保障所涉案件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讓執行措施的溫度喚醒更多主體遵守規則的向善本能,實現雙贏多贏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