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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

2025-06-12 10:44:35央視新聞客戶端

未經許可AI化使用他人聲音、“掛人”並號召粉絲網暴構成侵權 典型案例

為加強對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的否定和整治,強化人格權司法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典型案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嚴格落實民法典關於人格權保護等規定,加強人格利益司法保障。

民法典設立專編對人格權作出規定,不僅保護生命權、身體權等基本人格權利,而且保護信息時代中價值已充分凸顯的自然人隱私、聲音等人格利益;不僅保護自然人人格權,而且保護法人相應的人格權利。案例2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經殷某某許可,利用AI技術處理其聲音,並提供給用戶配音,使得殷某某的聲音信息被用於多處。人民法院判令該三個公司承擔侵權責任,體現了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充分保護。案例1中,鄭某某擅自發布懸賞廣告征集某發展公司違法犯罪線索,會降低該公司社會評價,侵害該公司名譽。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鄭某某承擔侵權責任,既彰顯對法人名譽權的切實保護,又引領將懸賞廣告用於正當目的,避免濫用懸賞廣告損害公序良俗。

二是聚焦網絡、信息技術侵權新形態,引導和規範新興技術正確運用。

AI技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領航新興技術發展的方向,其廣泛應用勢不可擋。當前,AI技術驅動的產業形態和經營模式不斷湧現,該類技術的獨特性能以及對民事主體權利的影響,需要高度重視。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應當興利除弊,確保新興技術造福社會。案例2、案例3均涉及利用AI技術侵權的問題。尤其是案例3中,某軟件運營公司通過AI技術開發運營“換臉”軟件牟利。該公司在未獲彭某某授權的情形下,利用其肖像供用戶“換臉”。人民法院認定該公司構成侵害肖像權,有助於提示相關主體在開發和應用AI時,遵守法律法規,避免侵害他人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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