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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擬出台新規 禁止惡意蹭炒熱點等行為(4)

2025-01-10 21:22:44央視新聞

(六)利用“網紅兒童”牟利,包裝、炒作未成年人,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宣揚不良價值觀,傳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級趣味;

(八)編造虛假或引人誤解的背景、情節、人設,進行惡意營銷;

(九)虛構關注度、瀏覽量、點擊量、評價評分、投票量、消費金額等數據,通過人工方式或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批量發布同質化內容等網絡水軍行為;

(十)組織對個人集中發布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網絡暴力信息;

(十一)違規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專門針對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的舉報通道,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將核查屬實的投訴舉報情況與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進行關聯記錄,作為評價機構合規情況的依據。

第十四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對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平台規則和入駐協議的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暫停營利權限、限製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納入本平台黑名單等措施,並向網信部門報告。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發現網絡賬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約處置網絡賬號所屬機構。

第十五條網信部門根據需要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執行本規定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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