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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擬出台新規 禁止惡意蹭炒熱點等行為(3)

2025-01-10 21:22:44央視新聞

第八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要求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注冊後台管理賬號,並綁定旗下網絡賬號。在網絡賬號注冊、擬變更賬號信息等環節,要求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申報所屬機構情況。

對於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與網絡賬號之間的賬號綁定、解綁等操作,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強化審核、規範流程。

第九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以顯著方式,在網絡賬號信息頁麵展示該賬號所屬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名稱。

第十條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應在其簽約的網絡賬號發布信息前,履行信息發布審核義務,進行合規審核,並留存審核記錄備查。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對其發布的信息內容負主體責任,對所屬機構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不得違規操縱旗下網絡賬號,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第三方違規使用其後台管理賬號或旗下網絡賬號。

第十二條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不得直接或組織、教唆、委托、協助簽約的網絡賬號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議題設置、合成偽造、臆測編造、拚湊剪接等方式,製造發布網絡謠言;

(二)煽動網民情緒,故意引發群體對立,製造負麵話題撕裂共識,擾亂網絡秩序;

(三)集納負麵信息,翻炒舊聞舊事,蹭炒社會熱點事件,誤導公眾;

(四)以附加標簽、發布無關內容等方式,惡意蹭炒社會熱點事件;

(五)渲染炒作突發案事件,消費災難事故,違規展示違法犯罪行為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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