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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擬出台新規 禁止惡意蹭炒熱點等行為(2)

2025-01-10 21:22:44央視新聞

第四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要求在本平台開展互聯網信息內容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辦理入駐手續,重點審核以下事項:

(一)是否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二)是否設立內容管理負責人,有與業務範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內容審核人員;

(三)是否有健全的內容安全、人員管理培訓等製度。

第五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在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在本平台入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平台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備案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平台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從事表演、節目等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取得相關從業資格或服務資質。

第六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本平台入駐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定期組織機構學習法律法規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方麵規章製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工作要求。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製定並公開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管理規則,以顯著方式提醒告知機構需遵循的義務,同時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協助、配合機構履行本規定的相關義務。上述平台規則應當向網信部門報告。

第七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根據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合規情況、旗下賬號數量及其粉絲總數量等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製度,並采取相應管理措施防範信息內容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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