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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6)

2024-09-05 15:24:19央視新聞客戶端

【典型意義】

國際商事仲裁的核心在於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國際商事仲裁通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來選擇、開啟、修改、推動整個仲裁程序。本案協議雖約定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機構任命獨任仲裁員的變更係經雙方共同簽署書麵函件予以確認,不屬於《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仲裁庭組成與當事人協議不符的不予執行事由。本案表明人民法院在辦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依法對仲裁程序自治、誠信仲裁原則予以充分尊重,並給予積極保障。

【案號】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3認港1號

案例3

正確認定仲裁協議準據法支持當事人選擇香港仲裁

——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與香港某公司於2013年1月25日簽訂《管理合同》,約定該合同根據內地法律解釋,在仲裁條款中則約定產生糾紛“由國際商會依照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有效的國際商會仲裁規則(或其類似的後續規則)通過仲裁加以解決。指定機構為國際商會。仲裁地點為香港”。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認為上述條款中的“國際商會”不具備仲裁職能,亦不存在“國際商會”這一仲裁機構,故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條款無效。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與香港某公司簽訂的《管理合同》中僅約定了合同適用的法律,不能作為確認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適用的法律,應適用約定仲裁地的法律即香港法律判斷仲裁條款效力。根據香港《仲裁條例》規定,仲裁條款效力取決於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與香港某公司簽訂的仲裁條款具備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仲裁條款,遂裁定駁回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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