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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智庫發布《南海仲裁案裁決再批駁》報告(全文)(11)

2024-07-11 10:58:42CCTV4

在此錯誤基礎上,仲裁庭完全無視中國南沙群島和中沙群島的許多島嶼上植被密布、果蔬牲畜齊全、農業潛力顯著、漁民長期存在、商業活動頻仍的事實,執意裁定所有“高潮地物”均為“岩礁”,連太平島也不例外。

仲裁庭在島嶼認定方麵錯誤解釋和適用《公約》,得出明顯荒謬的結論,引起國際法學界廣泛質疑和批評。

四、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組成和代表性問題

國際性法庭或仲裁庭的組建應具有代表性,盡量體現世界主要文明或法係,或盡量確保法官或仲裁員有來自不同地理區域的代表,以此提高國際性法庭或仲裁庭的公正性,最大程度避免法官或仲裁員個人的主觀偏見,盡量保障裁決是依國際法而非片麵理解作出,並以最能為當事方所接受的方式解決爭端。

南海仲裁案中,五名仲裁員分別來自德國、波蘭、法國、荷蘭和加納,無一人來自亞洲國家。其中四人來自歐洲國家,餘下的一名雖來自非洲國家,但常年生活在歐洲。

顯而易見,本案仲裁庭的組成在地理區域、文明和法係上代表性不足,特別是缺乏來自亞洲國家的仲裁員。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仲裁庭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缺乏對亞洲文明、外交和法律傳統以及其他本地區因素的認知和考量,導致對有關問題作出錯誤的裁定。

五、中國對妥善處理南海有關爭議的立場和主張

(一)中方反對且不接受任何基於仲裁裁決的主張或行動,並致力於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直接有關當事國在尊重曆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和實踐,通過談判協商解決有關爭議

根據國際法,無論選擇哪種機製和方式解決國家間的爭端,都應建立在“國家同意”的基礎上,不能違背主權國家的意誌。但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賓濫用《公約》爭端解決機製,單方麵提起仲裁。仲裁庭越權管轄本不該管的事項,主觀地解釋和適用《公約》,在查明事實上存在明顯錯誤。南海仲裁案違背國際仲裁的慣例和普遍實踐,偏離《公約》促進和平解決爭端的目的和宗旨,損害《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違背“國家同意”原則,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的合法權利。中方反對且不接受任何基於南海仲裁案裁決的主張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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