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聯合發布新的取保候審規定(2)
三是解決取保候審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經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戶籍地這一常見問題,《規定》明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審人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針對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變更後如何處理的問題,《規定》要求,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確定被取保候審人變更後的居住地派出所執行,且原執行機關應當與變更後的執行機關進行工作交接。此外,為方便退還被取保候審人保證金,《規定》提出經本人出具書麵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書麵通知銀行轉賬退還保證金。
四是進一步規範取保候審的工作銜接。為順暢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送交執行工作,《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將有關法律文書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依照規定交付執行。同時,《規定》要求,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決定,並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執行。此外,《規定》還進一步規範了取保候審與其他強製措施、判決、決定等的銜接問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適用取保候審,深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同時,充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兩高兩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公通字〔2022〕25號,以下簡稱《規定》)。為便於司法實踐準確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法製局、國家安全部法治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了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