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相關問題的說明和回應(3)
在兩個法律適用關係上,有三類情況需要注意。第一類情況:有的行為屬於刑事犯罪問題,如故意殺人等行為,不屬於治安違法行為,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的問題。第二類情況:有的行為屬於治安違法問題,如吸毒等違法行為,不屬於刑事犯罪問題,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不存在適用刑法進行處理的問題。第三類情況:有些行為從行為特征的規定或者描述上看,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有規定,如刑法第35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5條。對於這種情況,首先應當看是否構成犯罪,凡屬於構成犯罪的,均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隻有在尚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五、關於“吸毒記錄封存”
依照我國法律製度,吸毒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規定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措施的適用範圍包括吸毒行為,一些意見提出“吸毒記錄封存”的問題,並表示擔憂和不解。對此,說明以下幾點情況。
第一,國家依照刑法懲治毒品犯罪。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對毒品犯罪行為和刑罰作出明確規定,共有12個罪名。其中,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最高法定刑為死刑。國家依法懲治和打擊毒品犯罪的態度、措施和製度沒有任何改變,禁毒工作沒有任何鬆懈。我國是世界上對毒品犯罪懲治最嚴厲的國家之一。
第二,國家治理吸毒問題的基本對策和重點工作是強化戒毒措施。按照我國法律製度,吸毒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屬於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治安違法行為。然而,進一步看,如果不能促使吸毒者實現戒毒,無論對吸毒者作出什麼樣的處罰,其實際意義和效果都是有限的。治理吸毒問題的重點在於戒毒,難點也在於戒毒。我國一直以來重視戒毒工作,建立起有力有效的戒毒製度和相關工作機製。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了禁毒法,對戒毒措施作出明確規定;2011年6月,國務院製定了戒毒條例,對戒毒措施作出進一步規定;還有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戒毒相關規定。禁毒法第6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我國戒毒措施分為自願戒毒、社區戒毒(三年)、強製隔離戒毒(二年,可再延長一年)、社區康複(三年)。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鼓勵自願戒毒,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吸毒人員一經發現,有關機關即應當依法予以登記並納入戒毒工作範圍采取戒毒措施,定期進行檢測,提供戒毒治療,對戒毒人員實行動態管控。對戒斷三年未複吸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