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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相關問題的說明和回應(2)

2025-12-24 11:14:05央視新聞客戶端

二、關於“哪位少爺吸了”

近期,有言論針對第136條規定的封存措施提出“哪位少爺吸了”的問題,從法治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這是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在國家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環節法治工作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必須依法予以追究。憲法和立法法、有關組織法、有關議事規則等法律對立法活動、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麵係統的規定,為立法活動、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立法工作不受任何特殊利益群體、組織或者個人的不當影響。

三、關於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含義

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是一種對治安違法信息進行管控的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措施。實行治安違法記錄封存製度,目的是對治安違法信息進行必要的管控和規範,減少和避免被處罰人“一次受罰、終身受限”。封存不是消除、刪除記錄,有關違法信息仍然記錄在案,但不得隨意查詢、提供或者披露。第136條規定予以封存的記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同時規定了兩類例外情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查詢的除外;二是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第136條還規定,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四、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兩個法律的適用關係

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的各類違法行為,均屬於不構成犯罪、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條對此作出了基本規定。凡屬於構成犯罪的行為,一律依照刑法規定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在執法司法活動中,如果將構成犯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作為治安違法行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理處罰,則屬於錯誤適用法律,應當糾正;反之,亦屬於錯誤適用法律,也應當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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