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為什麼要繳稅?哪些境外所得應該納稅?
近期,陸續有納稅人收到稅務部門發出的提醒,告知其需要依法辦理境外所得申報,並繳納相應稅款。
有的納稅人在接到提醒後表示,自己在境外有少量投資收益,不清楚是否屬於應稅範圍;也有納稅人提出,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已在當地繳稅,為什麼回國後仍需申報?另外,境外炒股的虧損稅務上該怎麼處理?
那麼,境外所得為什麼要繳稅?到底哪些境外所得需要納稅?納稅人又該如何進行申報呢?
境外所得為什麼要繳稅?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李娜表示,關於個人境外收入在我國申報納稅義務,核心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該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稅收居民就從我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李娜:我國個人所得稅製度的課稅原則是對稅收居民的全球所得都依法進行征稅。這不僅是我國自1980年正式確立個人所得稅製度以來一直堅持的課稅原則,也是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主要經濟體以及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通行規範。
因此,在判斷某個人是否應就境外收入在我國申報和納稅時,首先要判斷該個人是否構成我國的稅收居民。李娜表示,對於稅收居民的判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規定了兩個標準:
一是住所標準。對於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我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不考慮實際居住時長,都視為我國的稅收居民,應就全球所得在我國申報納稅。
二是居住時長標準。針對的是在我國沒有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我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也被視為我國的稅收居民,全球所得也應在我國申報納稅。
哪些境外所得應該納稅?
對此,財政部、稅務總局在2020年專門製發《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相關申報事宜進行了明確規定。
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稅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何楊介紹,個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包括,
任職、受雇、履約等在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從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紅利所得
轉讓境外的股票等財產所得
以上三種情況都應該在取得所得的第二年和進行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一起申報納稅。為了避免重複征稅,如果在境外取得所得時已經繳納了當地的所得稅,可以允許在抵免限額之內進行抵免。
對於納稅人非常關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計稅方式,何楊解釋說,對於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國稅務部門在征管操作中,允許納稅人按照納稅年度盈虧相抵,但不允許跨年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