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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部:反間防諜從西周時期就開始了(2)

2024-12-24 08:09:07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

明代的《明律》和清代的《大清律》在唐宋律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更注重對間諜活動的盤查,規定:“凡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麵,但有境內奸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奸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起謀之人,得實,皆斬。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杖一百,軍兵杖九十。”明清時期的立法者已經考慮到當時的間諜活動具有有組織、成規模,內外勾結、沆瀣一氣的特點,進一步規定了對奸細的處罰、官員盤詰間諜窩點及交接人員的責任以及對官員失察的責罰。

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對間諜行為的威脅早有清醒認識,對堅定維護國家安全有著一脈相承的堅定追求,為我們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曆史鏡鑒。今天,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曆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曆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曆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複雜,國家安全麵臨各種可以預料和難以預料的風險挑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防範間諜行為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僅需要國家安全機關發揮反間諜專門機關作用,更需要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共同防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反間諜工作秘密。讓我們共同努力,彙聚全社會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合力,構築起反間防諜鋼鐵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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