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台胞權益保障 最高法發布4起典型案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有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決策部署,更好發揮涉台司法典型案例在指導涉台審判、及時回應台胞台企司法關切方麵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於今日發布新一批人民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共有4個,涉及兩岸海洋生態保護、台商投資權益保障、知識產權保護、涉台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等方麵,突出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涉台司法領域持續落實台胞台企同等待遇、平等保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積極服務兩岸融合發展的努力與成效,對於提升人民法院涉台審判質效、做實涉台司法工作具有很強的示範、引領意義。
一、金門縣政府與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船舶汙染損害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涉台司法服務優選地海洋生態保護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5日,案涉船舶遭受超強台風“莫蘭蒂”影響,自廈門港錨地漂流至金門附近海域並擱淺,事故導致船體受損、船上燃油泄漏。金門縣政府為此成立海洋油汙染緊急應變中心,組織相關單位人員,配合潮汐布放海上攔油索,進行岸際吸油棉索布放及沙灘除汙作業。其間,金門縣政府商請廈門海事局派遣兩艘油駁船參與了殘油抽除作業。救援及清汙工作完成後,由於對相關費用的支付主體及具體金額等存在爭議,金門縣政府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汙染損害賠償之訴,要求案涉船舶所有人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賠償堵漏、清汙等作業產生的費用人民幣1975623.37元,並訴請事故發生之時的船舶實際控製人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門縣政府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對案涉燃油泄漏事故采取預防措施並產生相關費用,其有權就相關費用主張索賠。案涉漏油事故係因案涉船舶實際控製人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的過失所致,依照事故發生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則可以免責。故判決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向金門縣政府賠償合理的防汙清汙費用合計人民幣1596710.09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