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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智庫發布《南海仲裁案裁決再批駁》報告(全文)(6)

2024-07-11 10:58:42CCTV4

雙方上述海洋權利主張出現重疊,由此產生海洋劃界爭議。

二、菲律賓單方麵提起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越權管轄

(一)對中菲南海爭端,應通過雙方協議自行選擇的談判方式解決

根據《公約》第281條,作為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隻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仲裁等強製解決程序。

2002年,中國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各國政府代表共同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下稱《宣言》),其第四條明確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中菲之間的多份雙邊文件也提及雙方同意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這些規定一脈相承,構成中菲兩國之間的協議,兩國據此承擔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義務。

但仲裁庭卻認為,包括《宣言》在內的中菲多邊、雙邊文件隻是政治性文件,不能為當事方確立具有拘束力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宣言》等文件屬於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中菲兩國也已就爭端進行了多年的談判協商而未能解決。即使《宣言》等文件屬於創設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拘束力的協議,也沒有“明文”排除適用其他程序。

中菲之間是否已達成通過談判解決爭端的協議,核心並非《宣言》等文件在形式上是政治性的還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重要的是,中菲兩國在有關文件中僅提及以談判方式解決爭端,從未提及其他如仲裁等方式,而且反複使用“同意”“確認”“承諾”,體現出就談判一事創設權利義務關係並排除其他爭端解決方式的明確意圖,這也由相關文件達成的背景和中菲兩國的嗣後實踐所印證。而在具體實踐中,中菲僅就有關島礁領土主權進行過談判,但尚未進行海洋劃界談判,更從未就菲律賓訴求所涉事項進行過談判。也就是說,中菲通過談判解決爭端的努力遠未窮盡。因此,《公約》第281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沒有得到滿足,不能啟動仲裁等強製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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