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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 責任如何劃分?(2)

2025-11-12 07:44:23央視新聞客戶端

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 責任如何劃分?

此次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電動自行車一方存在過錯,並主張電動自行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後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險程度等因素。”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室主任、研究員呂豔濱分析,並不是說非機動車一方就天然可以免責,而是把是不是承擔責任構築在他是不是有過錯的基礎之上,提示包括電動自行車在內的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在道路行駛過程當中盡到注意義務,遵循交通規則。

其實,司法實踐中,這樣的理念已然形成。最高法10月30日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與賀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賀某受傷,被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損害後果以及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危險程度、避險能力等因素,最終判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李某某賠償摩托車駕駛人賀某各項損失共計1.9萬餘元。

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 責任如何劃分?

吳薇告訴記者,審判實踐中,非機動車造成機動車駕駛員發生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中,雖然有一部分是電動自行車,但也有其他非機動車,也有行人。“自行車的情況,又怎麼處理呢?其實自行車跟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在基層法院受理案件的中也是比較常見的,所以也提出一點意見,希望予以考慮。”

征求意見稿僅限定機動車一方發生人身損害的情況,如果是財產損失請求電動自行車一方出修理費呢?呂豔濱認為,這個責任也應當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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