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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 責任如何劃分?

2025-11-12 07:44:23央視新聞客戶端

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 責任如何劃分?最高法征求意見

截至2024年底,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4億輛,但部分騎車人安全意識薄弱、不少車輛非法改裝問題突出。公安部數據顯示,電動自行車肇事導致的交通事故約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總量的10%,涉及交通事故的責任糾紛也呈上升趨勢。此前實踐中常出現電動自行車逆行、超速或者違規駛入機動車道引發事故,機動車無過錯卻要承擔次要責任的情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就有很多涉及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內容,對之前一些在實踐中經常說不清楚的責任劃分進行了明確。

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 責任如何劃分?

多年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官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吳薇告訴記者,審判實踐中,涉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引發的訴訟占有一定比例,“特別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傷案件,基本上涉及受傷一方是電動車的,差不多要占到交通事故人傷案件的80%。傷都還比較嚴重,定殘的也比較多。”

未按規定讓行、違反交通信號、違法占用機動車道、酒後駕駛、逆行是引發涉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當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爭議就更大了。

吳薇:爭議的主要問題就在於,非機動車一方有責任的情況下,是否要向機動車一方賠償?有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並沒有規定非機動車應該向機動車一方賠償,即使非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也不應當向機動車一方賠償。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過錯進行賠償是侵權賠償的基礎,所以,雖然非機動車一方是弱勢,但不能因此來免除非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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